没有红利的商业组织
合作企业以成员为基础的管治结构是其与普通企业不同的特征——这一特征也是其成功的核心。合作企业依靠成员运营:一人一票,成员选出代表,代表直接对成员负责。依靠这种内部结构和独特的合作运作,成员也可以积极参与决策和制定政策。
一些合作企业接纳个人(员工或顾客)为成员;另一些合作企业是由小型企业或组织构成。拉博银行和COOP集团是二者兼而有之的典型,它们的成员既包括当地的企业也包括个人。
尽管构成合作组织的公司都追求经济效益,但在大多数国家,合作组织的规章要求赢利不能作为红利分发给成员,而是用来投入组织的推广,或者投资于组织的增长。
通常情况下,合作组织在经济上要比外界看到的更为成功,但它们真正的价值来自于保证团体“社会契约”长期存在的能力。合作组织的建立是在不牺牲竞争力的前提下,保证成员有持续的就业机会、能够发挥企业家精神和改善生活质量。在未来,合作组织能成为社团或地区更为强劲的经济动力。
一些世界知名的企业都是合作组织。美国户外服装和供应品承办商REI和斯堪的纳维亚知名零售合作企业Coop Nordic均是消费者所有的合作组织;而雇员所有的合作组织存在于公用设施行业、渔业和制造业,其中包括西班牙巴斯克地区最大的企业Mondragon,这家企业还是创新管理和地区开发的典范;法国批发商E. Leclerc则属于一些公司所有的合作组织。
在金融业,有许多像拉博银行一样的合作银行,比如奥地利的Raiffeisen银行,它可称得上是中欧和东欧经济的中流砥柱。农业领域的合作组织包括欧洲的Campina、Arla以及美国的奶农合作社。在医疗保健领域,合作组织增加了由政府或雇主提供的医疗服务。在日本,每5户人家中就有着一位合作组织成员。日本的Han集团是一个食品采购合作组织。
在上述合作组织中,成员受邀购买或被允许拥有公司的份额,此后对于合作组织的财务状况和生存发展就有权过问。成员享受最普遍的利益不是分红,而是一种包括内部优惠或对公司事务有发言权的长期关系;如果雇员是合作组织的成员,则有可能得到更高的工资。与传统企业相比较,合作组织对所有者、投资者和成员有着明确的区分。
荷兰皇家壳牌公司主管阿利耶·德·乔斯在自己的著作《活着的公司》(哈佛商学院出版,1997)中说过:“在大多数国家,法律赋予股东解雇和聘用公司经营者的权利。这些权利在过去很有效,因为股东与经营者有着共同的目标。但今天,每10个原始股东中就有9个是其他法人团体的经理,各自有着不同的目标和打算。从本质上说,股东们追求的是建立在金钱基础之上的短期效益。然而在当今世界上,公司的目标应该追求以人为本和长期的效益。”
由于合作组织鼓励内部检查和制衡,强化透明度,许多私有企业或上市公司因违反法律和道德而引发的管理灾难在这种组织结构下可以轻易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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