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唐万新说你还是,因为在这个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上你符合了:第一,集中了资金的优势;第二,集中了持股的优势;第三,在集中了持股的优势和资金的优势后人为地控制了股价。唐万新声称的流通股都没有抛出去害人,讲的都是事实,但是这是情节上的问题,不影响犯罪构成。
陶武平,沪上名律师,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在接手阚治东案之前,亦是唐万新案、周正毅案的主辩护律师。
尽管对眼下的阚治东案不愿过多谈及,陶武平还是接受了《第一财经日报》的专访,对自己经手的证券大案从一个律师的角度作了一番梳理,也谈了一些个人看法,并希望能以此推进我国证券法治的进步。
1不同的“操纵股价”
《第一财经日报》:周正毅案、唐万新案和阚治东案有一个共同点,即都和“操纵股票交易价格”有关,作为这三个案件的主辩护律师,你认为他们三人在这个罪名上有什么不一样吗?
陶武平:确实不太一样。阚治东的案子我现在没有深入也无法深入,但唐万新和周正毅案件我很清楚,他们两个人在买卖“老三股”和徐工科技(000425.SZ)上的做法很不相同。唐万新涉嫌两个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操纵股票交易价格。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我给他做的是无罪辩;对于操纵股票交易价格,我做的是罪轻辩。在“操纵股价”方面,唐万新和别人在手法、目的、动机、资金来源上都不一样,性质不一样。
《第一财经日报》:你刚才说他们的性质不同,这对量刑会有影响吗?
陶武平:有影响。这两个罪名我给他们做的都是罪轻辩。周正毅涉嫌两个罪名:操纵股票交易价格和虚报注册资本。对于操纵股票交易价格,我给他做的是罪轻辩;对于虚报注册资本,我给他做的是无罪辩。结果虚报注册资本最后判定还是有罪,操纵股票交易价格罪判了两年六个月,虚报注册资本罪判了一年,合并执行三年。
农凯操纵徐工科技股价,是自己坐庄坐到最后自己栽了进去,直到最后崩盘的时候,百分之九十几的股票都在自己手上。
2唐万新曾不认同“操纵股价”
《第一财经日报》:德隆操纵股价也是自己对敲,难道有什么不一样吗?
陶武平:德隆这个案件和周正毅案又有不同。德隆所运用的是巴菲特的一套理论,重点还是在做产业,因为德隆去搞股票,最后实现的利益不是体现在股市上。资金不是德隆的,说德隆因操纵股价获益98亿元那是有问题的。(编者注:在2004年4月14日新疆屯河(ST屯河,600737.SH)、湘火炬A(000549.SZ)、合金投资(000633.SZ)等老三股连续跌停的前一天,老三股的市值还有220亿元至2004年5月11日股票初步企稳时止,老三股的市值为99.45亿元)
因为这些资金不是德隆自己的,而是客户的委托理财资金,这是个关键问题。事实上,德隆系的上市公司产业整合做得还是比较好的,这从财报上可以看出。坏就坏在金融上,唐万新信奉巴菲特理论,他那个时候都把股票一直不停地向上拉,但绝大部分的股票都在他手中,他没抛。
既然没抛,哪来的98亿元既得利益?
德隆并没有靠操纵股价高抛低吸获利,因为这些资金都是企业委托理财的资金,德隆没有拿自己的资金去坐庄。比如,多家企业资金委托理财,凑在一起几十个亿,到期的时候需要给回报,比如15%的回报,这还不包括融资的中间费用。这些委托理财资金到期的时候,就需要抛股票套现,但接盘的并不是股民,而是德隆另外融来的委托理财资金,这也是客户的钱。也就是说,一年后股价上涨的收益不是德隆拿走了,而是客户拿走了。
在这个过程里面,德隆本身的确是有问题,但不能说是德隆在操纵股价自买自卖,受益的是客户的委托理财资金。客观情况是,股票价格是不断拉高了,但绝大多数流通股都在德隆手中,到最后几个跌停板,老三股的市值急剧缩水至30%。
《第一财经日报》:无论如何这个过程就是操纵股价的过程。
陶武平:唐万新一开始也并不服气,他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他始终坚持自己不是在坐庄。他说可以去研究一下巴菲特的理论,巴菲特根本不是在股市上赚钱,巴菲特是通过控制上市公司,以股东的身份赚钱。也就是在最后,公司业绩好的时候,股票也会上涨,他就通过买卖公司股权赚钱。股市里的钱都是客户的钱,赚不了多少的。
这就是唐万新说的,他说这是操纵股价罪吗?
我对他说你还是,因为在这个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上你符合了:第一,集中了资金的优势;第二,集中了持股的优势;第三,在集中了持股的优势和资金的优势后人为地控制了股价。唐万新声称的流通股都没有抛出去害人,讲的都是事实,但是这是情节上的问题,不影响犯罪构成。所以和一般的庄家不同,市场上把德隆叫善庄,媒体也称之为傻庄。因为你没有在二级市场上害人,最后倒霉的还是自己。但是无论是善庄还是傻庄,这些无非是说明一些情节,说明和其他的庄家不同,但在客观上依然是操纵了股价。所以唐万新后来也理解了,同意做罪轻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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